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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 從業務觀點看台灣中油公司民營化
報導

吳榮章/總經理室

本公司於民國35年6月1日在上海創建, 算金額需由董事會核定者,採購流程需時約5
資本全部由國庫出資,為一國營事業,原隸 個月;而一般油氣田買賣所允許的投標時間
屬資源委員會(即今日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 大約2至6個月不等,僅相當於我方聘僱顧問
會之前身),民國38年隨政府播遷來台後, 所需之時間。
改隸經濟部。主要業務範圍包括油氣之進
口、探勘、開發、煉製、輸儲與銷售,以及 除了須遵循政府採購法、預算法之外,
石油化學原料之生產供應,業務設施分布全 若涉及投資架構需以合組公司的方向進行,
台。60餘年來本公司肩負國營事業的重任, 則尚須依照國營事業轉投資程序辦理。由於
充分達成穩定供應油品的任務,更帶動石化 所牽涉的法規繁雜,牽涉外部之主管機關眾
相關工業發展,使台灣經濟飛躍成長、民生 多,使得行政流程冗長,以油氣併購之公司
繁榮。所生產的各類產品深受全國廣大消費 外部流程所需時程而言,取得經濟部及行政
者的喜愛與信賴。然而近年來由於國際能源 院核定,即耗時7至9個月不等;致難以於賣
產業的快速變遷及國內環保與政經情勢的挑 方要求時程內進行投標或完成交割,喪失取
戰,使得公司經營環境日益艱困,獲利也因 得油氣資產的機會。
而大不如前。因此,如何透過營運變革,突
破當前發展的困境已迫在眉睫。 另外,本公司近年來每年編列10億美元
油氣田併購預算,於「油氣權益」科目項下
法規束縛、行政流程冗長 支應。對於一般之油氣田併購案,須待行政
院核定該交易且立法院通過本公司年度預算
我國的國營事業長期受政策干預與法規限 後,方能進行付款交割。若油氣田之投資架
制,導致營運虧損與經營效率不彰,尤其對 構涉及需以合組公司的形式進行,則須待行
石油公司而言,上游的油氣探採事業才是主 政院核定該交易後,本公司才能據以編列下
要獲利來源,然而本公司卻常因法規束縛與 年度甚或下下年度之轉投資預算,並待立法
冗長的行政流程而錯失許多參與國際投資的 院通過本公司年度預算後,方能進行付款交
大好機會,也間接剝蝕掉我們的競爭力,頗 割。政府部門核准時程需耗時2年以上,影響
為可惜。 賣方交易意願或因而導致交易終止。

以油氣田併購流程中最前端的細部查核顧 近年來本公司藉由簽署液化天然氣長約
問聘僱為例,本公司若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 的優勢,爭取參加上游油氣探採機會,與殼
公開招標,採購流程在3個月以上,若採購預 牌開發澳洲有限公司(Shell Development
【Australia】 Proprietary Limited)合作油氣

2014年10月號 特別報導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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