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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 國營與民營-採購二三事
報導

王宏仁/採購處

政府採購法於民國87年5月27日總統令制 首先引述民國99年2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
定公布,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核委員會編印「國營事業是否適用政府採購
(下稱工程會),88年5月27日施行迄今, 相關法規之研究」之部分內容作說明,該份
期間於90、91、96及100年經4次修正,計 研究受委託單位為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
8章114條,另訂施行細則113條及相關子法 究所,雖該委託研究報告表明「本報告內容
44種、相關作業規定26項(以上依據工程會 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會意
編政府採購法令彙編) ,工程會網站公開之 見」,惟該研究主持人是謝定亞博士,曾任
解釋函令2700餘件,規範不可謂不細,平 工程會副主任委員,故其研究報告內容應屬
實而論,不論國營或民營公司,有一定規模 中肯,且有一定參考價值。
之公司,各項作業,包括採購作業,均會有
一定之制度,不會因為是民營公司就可亂無 該份研究報告提出:國營事業適用政府採
章法隨興而為,若生違法情事,同樣會受到 購法常見問題:(1)等標期過長、無彈性;
追訴,只是適用法條及受罰程度不同,惟在 (2)採購金額門檻偏低;(3)招標方式過
民營公司只要不貪不瀆,具有一定的職業操 於僵化;(4)投標廠商家數限制並不合理;
守,勿惡意違反規定,當不致發生上述追訴 (5)規格訂定不易、設備聯合國;(6)限
受罰之情形,但是在國營事業辦理採購,即 制性招標規定限制多;(7)選擇性招標限制
便自我道德操守正當,仍有可能遭致麻煩, 過嚴;(8)決標公告內容不符商業習慣;
原因無他,法令、規章、解釋、函令等均非 (9)底價訂定應無必要;(10)異議申訴
人人瞭如指掌又常有修訂,加以因人而異之 門檻低、時程長;(11)不良履約廠商仍能
見解不同,政府相關監、管、檢、調單位 投標;(12)保證金規定過於寬鬆;(13)
(立委、監委、經濟部、審計部、工程會、 國營事業間財物或勞務取得仍需適用採購
廉政署、各地檢察機關、各地調查處⋯⋯ 法。
等)可隨時查調,致動則得咎,所以辦理過
程中無不戒慎恐懼。 該份研究報告另提出:本研究調查顯示,
未有明顯比例之國營事業人員表示適用政
以下僅就於正當情況下,就國營事業依政 府採購法即為有利或是不利,多數認為是利
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的利弊及一些實務案例, 弊參半,惟依本研究之觀察,國營事業之採
說明國營事業辦理採購的為難及無效率。 購性質或目的愈是貼近市場競爭或商業目的
者,其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可能造成之困境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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