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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評分規定係參酌當時其他機關已採 情事、是否涉及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
行之方式,且該評審標準是依法由該案組成 款規定,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之情形、
之評選委員審定,用意是避免其中一位評選 是否涉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
委員刻意偏頗致影響評選結果,惟稽核小組 法」第20條規定,履約保證金應不予發還之
查核意見認為該評分規定如未經考量不同廠 情事、如涉及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有
商之優劣差異,即逕予相同序位,有違本法 無沒入其保固保證金等,並述明有無依規定
第6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其主要是依據工 不予發還或追繳,未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
程會於93年9月22日(09300366550函) 之原委,另就廠商違法(約)行為,有無依
答覆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有關最有利標執行 相關規定通報各該主管機關核處(相關函文
疑義之釋函說明三,提及「因所採行措施未 日期及文號),應通報主管機關之各業別廠
考量不同廠商之優劣差異,而逕將第四名以 商包括營造廠商、建築師、工程技術顧問公
後之廠商序位轉換為相同分數,違反公平合 司、技師、電器承裝業、自水管承裝商、冷
理原則,不得採行。」雖本案之辦理時間於 凍空調業。
該釋函之前,但事後稽核仍認為違法,麻煩
可大了,幸再查得,該釋函工程會已於96年 惟該17案因本公司非當事人(原告或被
12月5日(09600493890函)停止適用,而 告),法院或地檢署並未函知刑事裁判書或
解套結案,不然恐難以善了。前前後後耗費 緩起訴處分書予本公司,僅由審計部來函表
大量人力、物力、時間。這種過程於民營企 格中所列廠商涉及違反法條,無法得知個別
業絕不會發生。 廠商於各案其違法情形內容,嗣後再洽審計
部取得刑事裁判書及緩起訴書後,方知該17
第二例:審計部於今(103)年3月發函本 案發生日期自94∼100年間,主因係某廠
公司就各地方法院99年1月至102年6月刑事 商於參與某機關(非本公司)之採購案發現
裁判書及各檢察機關緩起訴書列載涉有違法 有圍標情事,經擴大追查後查出該廠商之相
(約)行為廠商,涉及本公司者計17案,散 關案件也有違法情形而一併載明於刑事裁判
見於4件刑事裁判書與5件緩起訴書,每案涉 書或緩起訴處分書導致。經轉請原辦理單位
及廠商家數1至4家不等,要求本公司填報相 調卷查閱個案原招標文件規定及涉案廠商投
關行政處罰之情形,包括:是否涉及政府採 標資料,比對刑事裁判書或緩起訴處分書所
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載之違法事實,就審計部來函要求查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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