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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 之在市場上交易或流通的權利,不論有償或
劇、舞蹈著作之權利。所謂公開演出係指以 無償。
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 6.出租權(著作權法第29條)
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以擴音器或 出租權係指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出租

其他設備,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 他人以收取租金之利益,亦即著作權人可以
達而言。 把他的作品出租給有興趣的消費者閱覽或利
(5)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之1條) 用,甚至可以授權專門的出租業者從事出租
公開傳輸權指以網路、有線電、無線電 的活動。
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
常見著作權方面問題
或傳達著作內容,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去瀏
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 (一) 公司員工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歸公
(6)公開展示權(著作權法第27條) 司還是員工?
僅限於「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依現行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

之著作人始得享有公開展示權。 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除非另外有約定以
3.改作權(著作權法第28條) 雇用人為著作人外,否則以受雇人為著作
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 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依同條第2項的規定,
或其他方法就既有的作品另為創作,因此, 雖然以受雇人為著作人,當然要由雇主擁有
必須是有另外投入創意活動改變既有作品的 著作財產權。不過,在契約自由原則下,著
行為,才是改作。 作權法也允許勞資雙方透過約定,由員工擁
4.編輯權(著作權法第28條) 有著作財產權。

編輯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著 (二) 員工可否在公司內部用的影印機
作,是否要被選擇或編排在他人的編輯著作 上,影印他人著作?
中。選擇及編排之成果要受到著作權法保 影印係「重製」方法之ㄧ,因公司營利之
護,一定要有智慧的投入。因此,資料的選 目的,員工雖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供
擇及編排要具有創作性,才會成為編輯著 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
作。 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
5.散佈權(著作權法第28之1條) 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然依著作權法第65
散布權在有些國家的著作權法中稱之為發 條第1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
行權,就是說著作權人專有散布著作物,使 權之侵害。」。



2014年4月號 法律櫥窗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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