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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 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
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 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
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
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

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 括公務員。」可知於契約未約定的情形下,
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 員工職務上的著作,以員工為著作人,但著
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 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
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依民國103年1月 而契約亦可約定公司為著作人。若員工
22日修正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之立法理由區 所拍攝的照片非為職務著作,則公司無權主
分「豁免規定」與「合理使用」,目的為釐 張著作權。至於是否為職務著作的認定,應
清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等合理使用條文 考慮該員工的工作範圍是否包括攝影工作,
中,如有「合理範圍」文字者,始須再依第 例如對於公司所舉辦活動的拍照紀錄,則可
65條第2項所定4項判斷基準審視是否符合條 認定為職務著作,若是與工作無關的生活寫

件,其他條文只要符合各該條規定之要件即 真或風景攝影,則不能認定為職務著作,此
可主張豁免。 乃屬於事實認定問題。至於員工離職或退休
至於員工使用公司內部的影印機,影印他 後,則視其是否擁有著作財產權,以決定是
人的著作,若主張屬於第65條第2項「其他 否能授權新公司或他人使用。
合理使用之情形」,則須依照利用的目的、 (四)徵文或攝影比賽的著作權歸屬
著作的性質、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利用 一般常見徵文,即使已說明著作權屬於
結果對著作價值的影響等4項標準個案判斷。 徵文單位所有,並說明徵文單位有刪改之權

(著作權法第65條於民國81年立法理由, 利,或未來將於其他媒體登載等等,其實這
係參考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之立法例所訂 些都僅是單方面之聲明,則法律上可能被認
定,依美國法院實務該條的「合理使用」並 定屬於民法的「要約之引誘」,對於雙方當
非專以是否具營利性為判斷標準。然本國法 事人都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就是說徵文
院判決常以有無營利性為重要判斷標準。) 單位縱然規定接受稿件刊登的條件,即使未
(三)員工所拍攝照片著作權之歸屬 依規定接受稿件的刊登,也不會有契約的責
著作人自完成著作起即享有著作權,著作 任,相同的,作者也可以在投稿時與徵文單
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 位另行達成其他出版契約的合意。
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 至於徵文或攝影比賽,比賽規則屬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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