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CPC Monthly No752
P. 34









法律 淺談著作權
櫥窗


楊志剛/法務室





我國著作權保護目的,依著作權法第1條規 (二)著作財產權
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 1.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
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著作權法所指的重製,可說幾乎所有可
可見具有公益與私益兼顧的保護色彩。 能想像得到的重製行為都包括在內,像是印

著作權主要保護文學、藝術、科學或其 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車繡、編
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但僅及於該創作表達的 織、筆錄、電腦掃描或電腦列印,在劇本、
本身,而不及於其背後深層之思想、概念、 音樂等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
原理及發現。著作權法的主要目的是經由著 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等,都
作權的保護,達到促進文化發展的效果,故 是屬於重製的範圍。
兼顧私益,使著作創作人的人格與財產利益 2.公開權
受到保障,並且在公益的情形下,有一些限 (1)公開口述權(著作權法第23條)
制。 公開口述,指的是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
眾傳達著作內容。而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
著作人的權利
語文著作的權利,只有「語文著作」才能利
著作人的權利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 用語言加以口述。
權。 (2)公開播送權(著作權法第24條)
(一)著作人格權 公開播送,指的是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
1.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 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
是指著作人有權決定要不要發表、何時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發表、在哪裡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他的著 (3)公開上映權(著作權法第25條)
作。 所謂「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

2.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 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
姓名表示權,是指著作人對於其著作,有 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至於現
權決定要以何種方式,表示著作人的姓名或 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
是不具名。可以是著作人的本名,也可以是 部、圖書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
別名或筆名。 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
3.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權法第17條) 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權」只有「視
其目的在保障著作的聲譽,並可保存創作 聽著作」才可以享有。
的原樣。 (4)公開演出權(著作權法第26條第1項)



32 752 CPC Monthly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