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CPC Monthly No752
P. 37





















約」,對於當事人有拘束力,對於獲選作品 對就該著作另行利用,例如將該文章收編出
的著作權歸屬及其利用條件,應視比賽規則 版或轉授權他人使用,如果要使用必須再約
內容決定,包含雙方是著作權法第12條的出 定授權使用條件。
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關係,或第37條的著作 (五) 於製作簡報時,可否使用於網際網

財產權授權,還是第36條的著作財產權轉 路上取得的照片或音樂?是否有使
讓。 用的限制?有無區別為商業使用而
另外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 有不同?
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 在網際網路上取得照片或音樂必須先將
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 其由網際網路傳輸並載入到自己電腦中,一
權利。」所以參與者仍為該創作的著作人, 般認為此種行為會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
不問其是否仍有著作財產權,擅自修改其內 製」行為,如上所述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
容仍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格權之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
禁止不當修改權,應經著作人同意。 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至於徵文或攝影比賽主辦單位所提供的 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非以營利為目
獎金或獎品,未必為創作者就其創作著作權 的,則可以引用此規定。
的「對價」,亦有可能僅為對於創作者的獎 至於一般公司,因具有營利性,恐無法援
勵。若是主辦單位需要取得得獎作品的著作 引該規定,於此情形下,將資訊放置於開放
權或使用授權,應於活動或比賽辦法中,明 式之網際網路,一般認為有默示同意他人得
確約定著作權利歸屬或授權使用的條件。若 閱覽該資訊之意思。至於該照片或音樂若於
主辦單位漏未約定時,僅能探求「當事人真 製作簡報時使用,亦構成「重製」行為,同

意」作為判斷的依據,則可能產生爭議。因 上所述,若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
此於著作權之歸屬當事人約定不明時,依著 用」規範,則得於製作簡報時使用。因此,
作權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 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使用,為「合
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 理使用」與否之重要判斷標準。至於具體個
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 案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則屬於法院事實
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 認定的問題,若可能構成非「合理使用」之
響。」所以投稿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如作者 情形,以取得授權為宜。
與徵文單位並無特別約定,則歸投稿的作者
所有;徵文單位如未與作者另外約定,不可



2014年4月號 法律櫥窗 35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