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石油通訊104年1月號7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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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土地活化看民營化

民營話                                 李華芍/資產營運管理處

在國有土地永續經營的政策原則下,民國                  案件,其實土地開發涉及立地條件、巿場環境、
         98 年 10 月行政院明示 500 坪以上國有土  開發時機、商業金融等多面向綜合議題,難以一
地不得出售;99 年再宣布停止標售臺北巿精華              次說清楚講明白,容易以訛傳訛,而被影射弊案
區國有土地,因此政府資產活化型態由原本的土               所波及之相關人員,在媒體輿論壓力下,被放大
地出租、出售,轉型到土地開發,透過都巿更新、              檢視,心力交瘁,於是人人誡慎小心,案件辦理
設定地上權、與民間合作開發等方案,活化國有               心態保守,防弊重於興利,反正「有功無賞,打
土地,以創造國有土地價值、加速都巿更新、促               破要賠」。
進國家經濟發展。
                                       在防弊心態下,行政程序重於開發利益,在
活化資產,提升績效                           國營體系框架下,除標售案外,不論透過「政府
                                    採購法」公開徵求與民間合作開發,或依「轉投
   各國營事業亦被要求比照辦理,尤其民國 101           資事業管控要點」以土地作價轉投資開發,均需
年油電雙漲後,為提升部屬事業經營績效,經濟               冗長的行政陳准,及預算編列審議程序,時程難
部要求所屬國營事業單位訂定目標,積極活化資               以掌握,往往錯失最佳開發時機。開標完成後,
產以創造效益,改善績效。                        為避免有圖利廠商之嫌,繁瑣且無彈性的履約審
                                    核,亦讓大部份投資者卻步。開標前重重設防,
   然土地活化開發利益龐大,為避免涉及不法,             開標後一切依招標條件走,毫無調整彈性,當然
除訂有相關法令規定,供承辦人員遵循外,審計               無法貼近巿場,創造土地最大利益。
系統、監察系統及調查系統亦層層檢驗,以確保
各單位開發案件之辦理公開透明、公平合理。                民營開發重效益,國營開發重程序

防弊重於興利,無法貼近市場                          反觀民間土地開發成功要件,是在合適地點,
                                    找對的合作業者;在對的時間,推出對的產品,
   但近年來仍有多起引發社會關注、爭議的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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