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CPC Monthly No757
P. 36
律 勞動契約、勞動派遣與
櫥窗

勞務承攬契約之間的區隔

朱言貴/油品行銷事業部

在法律上,所有的從業人員,如果不是雇 勞動市場,據以確保勞工的基本權利。
主,那麼就是勞工,除非像作家或其他自由 勞基法第3條第3項規定:「本法適用於一
業者,既未受聘於人,本身又沒有雇用別人
來做事。 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
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
傳統上,老板與勞工的關係,屬於民法上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
雇傭契約關係,而在勞基法制定之後,則屬 不適用之。」原則上,勞基法僅適用於勞基
於勞基法上的勞動契約關係,因為勞基法是 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八款行業,不是所有的
民法的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 勞工一體適用。
原則,勞工優先適用勞基法的規定,而勞基
法較民法上雇傭契約之規定利於勞工。 勞基法對勞工之保障

正因勞基法有利於勞工,相對來說對雇主 勞基法上有資遣費、退休金、基本工資、
不利,雇主莫不想盡辦法來規避勞基法之適 工資優先受償權、職災補償、工資墊償基
用,從而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契約等變相做 金、休假等各式各樣有利於勞工之規定,然
法,如雨後春筍出現,所謂:「上有政策, 而這些尚屬其次,真正的關鍵性因素,還是
下有對策。」就是在此一特殊環境背景下, 在於憲法第15條工作權的保障,這才是問題
所產生的奇異現象。 的癥結所在。

民法僱傭契約與勞基法 儘管憲法第15條特別規定:「人民之生存
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人民之
民法乃本於資本主義之精神,強調古典 工作權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由
的自由主義,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由勞資 於憲法只是原則性與方針性之規定,人民不
雙方決定契約的內容,鑒於勞工欠缺生產工 能單憑憲法的斯一規定,而要求政府給予一
具,缺乏實質的議價能力,因此才會有勞基 份工作,必須要有其他法律的規定,彼此相
法的出現,於勞基法第一條明定最低勞動 輔相成,才能真正維護自我的工作權,勞基
條件標準,談判從最低勞動條件標準往上談 法正是捍衛勞工工作權之利器。
起,另外賦予勞工「勞動三權」─團結權、
集體談判權與罷工權,俾能與雇主平起平 民法上的勞工不具備職業保障
坐,充分發揮干涉主義之精神,公權力介入
依照民法第488條第2項規定:「雇傭未定

34 757 CPC Monthly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