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CPC Monthly No757
P. 39
的課題。 甲公司無關,並且在上述雙方之契約內,絕
依照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受雇人 對不容許出現甲公司員工管理監督勞務派遣
人員的字眼,才能有效豁免該公司的法律責
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雇 任。
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
受雇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 結論
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
害者,雇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甲公司對 法律上有所謂的「位階原則」,憲法的位
於所屬員工,雙方具有雇傭契約關係,除非
甲公司對員工的執行職務,業已善盡監督其 階最高,法律次之,而行政命令位階最低。
職務之責任,否則對其侵權行為,必須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下位階法規不能與上位階法規牴觸,牴觸者

雖然派遣工、勞務人員不是甲公司的所屬 無效,法律與行政命令不能與憲法牴觸,而
員工,但是如果甲公司實際指揮、管理與監
督派遣工、勞務人員,那麼甲公司即須對他 行政命令亦不得跟法律牴觸。
們的行為負責,因此甲公司唯有透過告知派
遣工、勞務人員的老板,由派遣工、勞務人 從法律保障程度言之,編制內正式員工,
員的老板直接指揮調度他們,才能免於法律
的責任。 最受法律保障,其次為編制外之工讀生,

因為羅馬法上有「歸責於上」的法諺,相 再其次則為派遣工、勞務人員,以下類推,
當於中國古人所稱的:「萬方無罪,罪在朕
躬。」千錯萬錯,全部都出在皇帝的身上, 至於臨時工,沒有自己的老闆,只好自求多
所以釐清責任方面,並無問題。「歸責於
上」〈拉丁文respondeat superior〉,相當於 福。
英文的「Let superior make answer.」。即是
誰下達指示,自應由其負最終的法律責任。 基本上,無論派遣工也好,抑或勞務人
只要甲公司的同仁對於派遣工、勞務人員下
達指示,就得負責到底。 員也罷,充其量只是「人球」,毫無身份的

換句話說,甲公司欲免除對派遣工、勞 保障,毫無地位與尊嚴可言,本於民生主義
務人員的法律責任,必須在甲公司與勞務承
攬公司之間的契約內,特別註明勞務派遣人 之理想,除了追求均富之目標,實踐「耕者
員完全由勞務承攬公司調度及指揮,完全與
有其田」政策之外,尚須貫徹「住者有其

屋」,以及「勞工有其主(老闆)」,就是

身為勞工,必須有其雇主,雇主必須對勞工

負責到底,善盡照顧之義務,才是邁向大同

世界必要條件之一。 C

2014年9月號 法律櫥窗 37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