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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人員:勞基法上的「化外之民」 人員,雖然他們的老闆每年都在換,但是彼
等的工作始終在同一地點,只因為同一老闆
為了降低用人成本,避免雇用正式職員, 並不是每年皆順利得標,因而隨著得標廠商
以規避勞基法的適用,而採取「勞務外包」 的不同,勞務人員每年換老闆,其實這是事
之模式,甚至有些醫院除少數的業務核心人 出無奈,不是因為他們喜歡換老闆,毋寧他
力外,連醫師及護士,也外包給勞務公司承 們的老闆不負責,每年投標勞務採購案件之
攬。 際,根本就沒有自己所屬的員工,充其量拿
著一個皮包,就來投標,只要其所報的「利
由於勞務人員有其雇主,此雇主往往只是 潤管理費」,比其他投標廠商來得低,便能
「皮包公司」,並不是真正用到勞務人員, 夠得標,至於員工之工資,招標機關早已設
毋寧以「皮包公司」當仲介,而由勞務人員 定固定金額,投標廠商毋庸就此部分報價。
到用人單位服務,此與傳統上老板跟其勞工
的關係,迥然不同,假設勞務人員出了事, 派遣工與勞務人員之差別,在於前者始終
或是發生工安事故等不幸事件,以其雇主沒 在同一要派單位工作,只是其老闆隨時換人
有資產可言,加上其雇主隨時換人,勞務人 罷了,而後者非但老闆隨時換人,甚至於工
員往往面對生張熟魏的老闆,簡直是投訴無 作地點隨時在換,堪稱勞工界孤兒,係最沒
門,而且其契約1年1簽,年資無法累計,沒 有保障的社會底層勞動者,頂多比臨時工略
有晉級與領取退休金之問題。 勝一籌而已。

從法律上的意義來說,勞務人員確實屬 現在政府為了維護派遣工的權益,於是乎
於勞基法上的勞工,可是在刻意迴避之下, 有意制定派遣勞工保護法,規定派遣工的老
卻礙難享受到勞基法的保障。似此情境下, 闆與要派單位,都要對派遣工負連帶責任,
勞務人員的成本最低,人人樂於雇用勞務人 惟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形同派遣工具有兩個
員,據此壓低社會新鮮人之起薪。 老闆,對於派遣工來說,這是一項重大福
音,但是對於派遣工言之,就算擁有兩個老
派遣工為什麼有「兩個老闆」 闆,還是不如只有一位老闆的正式員工,更
能享受到法律的保障。
相對於勞務人員,派遣工地位較佳,同時
擁有兩個老闆,不過其法律地位,介於勞務 派遣工、勞務人員之界限
人員與正式員工之間,雖然比上不足,而比
下有餘,不是正式的職位,終究不是長久之 無論派遣工,抑或勞務人員,經年累月在
計。 同一公司服務,如果僅僅從外表上觀察,其
實很難分出其中的差別,究竟要如何有效的
不過,派遣工之所以有兩個老闆,還只是 區隔,以釐清彼等行為之責任,屬於一項嚴
勞動部的立法構想,勞動部鑒於部分的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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