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CPC Monthly No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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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隔工程「初驗」與「複驗」 要的即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針對竣工與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
驗收事項原已有所規範,只要依樣畫葫蘆,
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
-公司文書應與法規充分契合 即可取信各方,對本身的訴訟進行有利。依 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
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
作成『驗收紀錄』。」以上二條文的「『驗
定:「『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或竣工 收』紀錄」,實即本公司各廠處所備之「台
朱言貴/油品行銷事業部 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 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XX事業部驗收紀錄」,

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 這裡所稱的「驗收」即指複驗。
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 綜上所述,本公司於承攬工程或勞務發
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 包過程中,針對驗收有關事件總共出現二份
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 文件,首先有「工程(工作)竣工/驗收報
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基此條文, 告」之作成,其次才有「驗收紀錄」,前者

竣工報告應由承商提出,由事業單位審核是 相當於初驗,而後者則相當於複驗,二者
否與事實相符。在此情況下,只要按照法規 本應有所區隔,俾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之
處理,承攬商事後便礙難抵賴,恣意針對逾 「法規命令」條文相契合,惟因本公司於該
期天數與逾期罰款金額爭執不休。 二份文件內均使用「驗收」字眼,使得法官  
另外,依上開施行細則第九十二條第二 們看得「霧煞煞」!每每因而令我方在法庭
項規定:「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 上的說詞欠缺說服力,殊為可惜。解決之
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 道,應將本公司實務上使用的文書、表格,
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 與國家現行法規採取同步作業,既然本公司
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 的「工程(工作)竣工/驗收報告」,該當

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 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前述「工程(工 則其中的「驗收」,委實應按該施行細則之
作)竣工/驗收報告」中之「驗收報告」, 規定,一律改稱「初驗」,那麼所有的疑
即指此一條文內所言之「初驗」。在初驗階 義,頓時煙消雲散。
段,工程既已竣工,即可初步據以敲定逾期 基於「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天數與逾期罰款金額。 平等原則的法律原理,即相同之事項,應
不過,僅有初驗,仍有未足。有關承商施 該相同之處理;不相同之事項,應該不相同

工之材料、品質與數量等,是否與契約約定 之處理。每一項公文書上用語,無不有其特
相符,則須經複驗程序,亦即正式之驗收, 殊的涵義,不容混淆。在儘可能的範圍內,
上開施行細則第九十三條明定:「採購之驗 誠應與法令條文規定保持一致,並讓最大多
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 數的人能夠及時看懂。唯有如此,本身的訴
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 求,始能獲致社會最大的共鳴,終能立於不
並作成『驗收紀錄』。」而九十四條規定: 敗之地。 C



2013年7月號 法律櫥窗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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