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石油通訊104年10月號7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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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在檯面下進行,有其不可告人的秘密,正如睹博 之報酬,悉聽尊便,只以一旦付出之後,媒人即有
贏來的錢,乃為不法取得的「不義之財」,形成自 權拒絕返還,也不會構成不當得利。不同法律條文
然債務,日後要想藉由訴訟取回被 A 的錢,實是難 的差異處,就在此字裡行間見真章。
矣!畢竟 A 錢的人手腳不乾淨,送錢的一方又何嘗
不是。 總之,用「無請求權」的立法型態將事情規範的
更加周延,以避免婚姻居間行為中,收、授媒人錢
法律與現實之妥協 之雙方的無限尷尬,尤其現在之國內社會,媒介外
籍新娘的婚姻仲介所甚多,如果法條仍然規定,婚
由此可知,自然債務是不能藉由上法院打官司, 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無效,必然衍生出一連串的社
要回別人所欠的錢。畢竟法院不是「黑店」,無法 會問題,婚姻仲介所不是走入地下,就是被迫關門,
替本身不公不義者貿然出口氣,據以申張正義。惟 別無選擇。
無論如何,自然債務之「債務人」還是具有理虧之
處,譬如賭輸的一方,並不值得同情。準此,賭債 理想猶如數學上的「極限」(limit)概念,可欲
雖然不是債,只要賭輸者向贏家償付賭債之後,便 而實不可及,吾人只能不斷地接近理想的目標,然
無從向賭贏一方要回來(請參閱民法第 180 條第 4 而終究無法臻於理想的境界,所以只好不停的努力
款),法院亦礙難如此辦理,否則即自失立場,此 與追尋,這就是人生奮鬥的意義及價值,法律的性
乃屬於一則十分饒富趣味的問題。 質亦然,固然法律有其理想性,同時尚須與現實的
社會妥協,凡事無法一蹴可幾,唯有不失初衷,世
回到本文的主題,「欠債還錢」本為天經地義之 界才能逐步向上提升。
舉,契約約定媒人錢的「無效」與「無請求權」之
隱微處與細膩處,在此亦可看出端倪。究極言之,
「無效」的法律規定,使得媒人根本就不應該收錢,
一旦收之可謂罪大惡極,實屬千不該、萬不該,即
便收了之後,依舊要退回去,物歸原主,別無選擇;
至於「無請求權」的法律規定則是將媒人錢定位為
「道義責任」,而非「法律責任」,列作「自然債務」
的一種態樣,結婚當事人是否給付媒人錢作為服務
2015 年 10 月號 法律櫥窗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