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石油通訊104年8月號7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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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與契約之交相運用

法律櫥窗 文 朱言貴/油品行銷事業部

切結書係日常生活中,習以為常的文件,但          人向債權人提出,用以承諾履行債務的表示。例
         卻不是法律的專門術語,到底其法律效用  如開車撞傷路人,駕駛人(債務人)開出切結書
為何?又能產生什麼法律上的效果?             給受傷的路人(債權人),以表明願意負擔一切
                             之醫療費用,而受害者收到切結書,感覺權益獲
   西方哲學有所謂「存在即合理」,意即任何東      得保障之後,於是同意讓其先行離去,以切結書
西單憑其存在的本身,就有其一定的道理在,絕        因應燃眉之急。
非無因而生,以此觀點,切結書不因其非法律的
專門術語,便貿然否定其效力。                  三、在刑事法律關係上:主要發生在法庭上作
                             證場合,由證人向法院具結簽名,「保證」其在
   契約則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民法第      法庭內的證言,句句屬實,若其中有虛構不實部
153 條定有明文,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中,最重要      分,應負刑法第 168 條之偽證罪刑責。若是在法
的法源,在書面的契約裡,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        庭上作證,如果事先並未具結簽名,縱使陳述有
名(或蓋章);反之,切結書只是由立切結書人        虛偽不實之處,尚不構成偽證罪。凡是經過具結
簽名(或蓋章),相對人毋庸為之,立切結書人        簽名之證言,除非具有特殊情形,法院通常採為
對相對人做出片面之承諾,有義務而無權利,此        證據,而未具結簽名之證言,則僅供參考而已。
與契約內容雙方可以討價還價,彼此各對契約內        至於為什麼部分證人可以未具結簽名,係由於倘
容負責,堪稱迥然不同。                  與當事人具備利害關係,難以期待其在公正心態
                             上作證,法律毋庸強人所難。
切結書在行政法、民事法及刑事法之角色
                                凡此種種,在在證明出具切結書之人,處於極
   如果把所有的切結書,作一整理歸納,大致可      為不利的法律地位。一般言之,唯有處於有求於
以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人之情況下,才會不惜出此下策。

   一、在行政法律關係上: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      切結、保證與契約之異同
各式各樣申請時,往往會因依法規所定、或由行
政機關直接要求、或由申請人自行提出等情形而           依照上述的說明,人們之所以書立切結書,癥
提出切結書,作為申請文件之一。按照正常的情        結不外源於債權人、行政機關或法院的需要,沒
況,由行政機關直接要求者多,由申請人自行提        有人會隨便書立切結書給別人,因為切結書具備
出者少,申請人多為符合規定,不得不然。          「擔保」的作用,但是與民法上的保證契約不同

   二、在民事法律關係上:切結書一般係由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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