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石油通訊104年2月號762期
P. 38

探索法律世界的內在邏輯

法律櫥窗 朱言貴/油品行銷事業部

法律有其內在之邏輯,從日常生活中,俯拾         司,調整汽、柴油價格,令本公司遭到池魚之殃,
        皆有案例,為什麼許多事情,對於某些人  兩家公司皆遭到公平交易委員會各處罰新台幣 650
而言,受到絕對的禁止,而對另一些人,卻又受       萬元之罰鍰(行政罰),公平交易委員會以雙方「暗
到法律的保障,究竟個中的原因為何,值得大家       默勾結」作為理由,令本公司飽受無妄之災,所幸
一起來探討。                      透過行政訴訟程序,獲得翻案,免繳罰鍰。

聯合行為:企業要罰,勞工不罰                 相對於企業,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勞工有其主權
                            (消費者亦有之),而擁有團結權、集體談判權及
   完全競爭的經濟市場,對於消費者最為有利,     罷工權 3 項權利,並受到特別的保障,勞工享有之
因為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下,所有的廠商莫不使出       團結權,就是一種聯合行為,勞工可以組織工會,
渾身解數,設法壓低成本、提供誘因,使得消費       以爭取本身該有的權利,因此而有工會法的制定,
者可以買到價廉物美之商品。               從某一個角度省思,勞工聯合行為的行使,往往造
                            成生產成本的增加,帶動物價的上漲,對於非屬勞
   但在獨占或寡占的市場中,由於欠缺競爭的機     工身分者不利,然而正因勞工擁有主權,又受到法
制,任令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予取予求,豈不       律之特別保障,因而其行使聯合行為,遂完全合
是與消費者保護法的基本精神大相背離,而消費       法。
者擁有主權,怎能任人宰割?尤其企業間的聯合
行為,形同坐地分贓,彼此串通講好商品價格,       油票不能限期,加油點數則可以
用來限制競爭,對消費者極為不利,因此公平交
易法第 14 條嚴禁企業聯合行為,除非有益於整        禮券與油票是消費者用錢買的,而加油消費所贈
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則不       送的點數,則不是消費者花費代價所取得,屬於一
在此限。                        種「恩惠」(favor),性質上兩者有所不同,在法
                            律上,亦有迥異之結果。
   準此,原則上企業禁止聯合行為,除了為降低
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          禮券發行人若自訂使用期限,除非未抵觸法律上
型式等總共 7 款之事由,才例外准許聯合行為,     規定,否則毫無效力可言。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
其主要目的還是維護消費者利益,民國 94 〜 95   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
年間,台塑公司曾經 19 次同時同幅度跟隨本公     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

36 762 CPC Monthly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